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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开曼公司好处

注册开曼公司的优势

1、开曼政治、经济和贸易环境稳定;
2、拥有良好的金融法律设施;
3、开曼政府保护股东利益,不公布受益人身份;
4、政府鼓励经济发展、吸引外资,一个人即可注册一家有限公司;
5、政府为企业提供隐私保护,董事、股东资料享有高度的隐秘性,绝对保密,完全不对外公开;
6、取名自由,允许使用多个国家公司结尾形式;
7、注册资金无上限,无需交纳厘印税;
8、经营范围没有限制,无外汇管制;
9、不需出具核数报告,只需保留资料反映经济状况即可;
10、离岸经营所得利润无须交利得税。
11、可在香港、新加坡、美国等世界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12、开曼公司成立后,可在世界任何国家从事任何合法的商业活动。
13、公司董事 /股东会议可透过委托代表出席方式 (PROXY)来完成。
14、公司可随时申请变更公司董事 /股东及主要干部成员。
15、可用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设立信托,开立、转让信用证。
16 、可以拥有其它公司的股份,房地产及其它动产。
17、 公司成立没有最低到位资金。
18、当地政府保证20年豁免当地任何税赋资格,不需申报或缴纳任何税项。

一家于开曼群岛根据开曼公司条例(“公司条例” 2002 修订版,)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是一家只可以于开曼群岛境外开展业务的公司,也就是说,该等公司只可以在开曼群岛境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营业。

开曼群岛的法律赋予豁免公司(相对非居民公司而言)的好处/利益包括:

1.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可以获得保证豁免于注册成立后二十年不必缴纳任何税项 ( 虽然现在开曼群岛没有任何税项)。
2.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股东资料不必提交予开曼群岛的公司注册处,而且,豁免公司只需要最少一个股东。
3.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年度申报要求很低。基本上,年度申报只包含提交一份经由公司秘书或董事签署,说明公司的该豁免公司的业务只发生于开曼群岛境外,而且公司已经完全遵从公司条例的第 193 和 194 节。 ( 第 193 节规定豁免公司不可以在开曼群岛经营任何业务,除非该等业务对其发展海外业务有直接帮助;第 194 节规定每家豁免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每年在开曼群岛举行一次董事会会议。本公司通常可以安排本公司的职员出任代替董事,或者安排董事签署授权书,以便举行董事会会议。以便董事不必亲自到开曼群岛举行会议)。
4. 开曼群岛的公司条例允许豁免公司发行不记名股票(BEARER SHARES)。此等不记名股票可以交换记名股票 ( 记名股票只可以通过公司的股东名册转让) 和。反之,记名股票也可以转换成不记名股票。但是,法律也规定如果一家豁免公司如发行或有权发行不记名股票,则不可以的持有位于开曼群岛境内的土地。 因此, 如果客户希望其豁免公司在开曼群岛持有土地,那么该公司必须修改公司章程细则,然后向开曼群岛财政司(FINANCIAL SECRETARY)申请批核。同样地,在开曼群岛操作的许多银行要求豁免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阻止公司发行不记名股票,方会接受该等公司的开户申请。
5. 法律规定豁免公司不可发行“没有面值股票”
6.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公司名称可以使用任何语言,并且不需要含“LIMITED(有限公司)”或其缩写 "LTD "。
7.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不必于开曼群岛举行周年股东大会,但是仍然必须遵从公司条例第19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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